为更好地保护香港、佛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快捷、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今日上午(11月20日),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下称“佛山市消委会”)与香港消费者委员(下称“香港消委会”)共同签订了“禅·港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协议的合作范围包括了消费纠纷咨询及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消费引导等方面。
上午10时,香港消委会一行人在广东省消委会副秘书长黄冠英的陪同下,来到佛山市消委会拜访交流。
会上,佛山市消委会及香港消委会各自介绍了当地的消费维权体系。佛山市消委会秘书长但唐勇透露,佛山市消委会将在2019年的“3·15”当日开通手机终端三方视频调解平台,提高调解效率。对此,香港消委会总干事黄凤娴表示赞赏,她还希望当日派人过来了解学习调解经验。
随后,但唐勇秘书长与黄凤娴总干事在黄冠英副秘书长的见证下签订了“禅·港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以后买买买更有保障了。
下面,消委君带大家来了解下协议的具体内容吧!
消费纠纷的处理
①消费者在香港、 佛山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对于向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及符合以下第2条要求的,居所地消费者委员会须尽合理努力将此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调查处理。两地消费者委员会中任何一方在接到移转的投诉后,应适当地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函复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
②居所地消费者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对消费者提供的投诉材料予以确认,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提供证明,然后将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购物凭证、合同、协议等)复印,随投诉材料一并移转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
③居所地消费者委员会在接到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后,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告之其处理结果。
④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香港的,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佛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特别应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障原则。
⑤对涉及侵害两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实,两地消费者委员会可考虑共同研讨,如达成共识,联合对外发表观点和意见。
消费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①及时互通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等信息,交换消费维权刊物,互相交流,便于借鉴。
②及时互通相关消费调查、比较试验等消费评价结果信息。
③合作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业务培训,交流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④为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及相互遵守两地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接受方应先取得提供方同意后,才在其媒体登载有关信息或材料。
联络制度
建立两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联席会议制度。两地消费者委员会每年一次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办法。